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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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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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工業、礦業及土石採取之登記、管理與輔導,商業行
政業務及度量衡行政業務督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本市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公共場所電氣技術人
員之檢查、水電、煤氣、冷凍空調、鑿井業及技術員工之登記,管
理、考驗及市場管理業務之行政督導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農、林、漁、牧事業、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資
材管理、自然生態保育、野生動物保護、綠(美)化規劃、施工與
教育、動物衛生業務督導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山坡地、保安林違規查報、取締、處分、移送法辦、
強制執行、強制拆除等事項。
五、第五科:掌理本市山坡地水土保持、產業道路、登山步道及休閒遊
憩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與維護,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監
督檢查,水土保持宣導教育等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
科室等事項。
七、資訊室:掌理資訊硬體設備及軟體之租購維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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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研究員、專員
、股長、副研究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
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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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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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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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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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之下設市場管理處、商業管理處、度量衡檢定所、動物衛生檢驗所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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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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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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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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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
│ │ │ │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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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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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秘 書│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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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委 員│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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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五│內一人得列簡任│
├─────┼─────┼──┼───────┤
│秘 書│薦 任│ 三│ │
├─────┼─────┼──┼───────┤
│科 長│薦 任│ 五│ │
├─────┼─────┼──┼───────┤
│主 任│薦 任│ 二│ │
├─────┼─────┼──┼───────┤
│研 究 員│薦 任│ 二│ │
├─────┼─────┼──┼───────┤
│專 員│薦 任│ 一│ │
├─────┼─────┼──┼───────┤
│股 長│薦 任│一六│ │
├─────┼─────┼──┼───────┤
│副 研究 員│薦 任│ 一│ │
├─────┼─────┼──┼───────┤
│分 析 師│薦 任│ 一│ │
├─────┼─────┼──┼───────┤
│設 計 師│薦 任│ 一│ │
├─────┼─────┼──┼───────┤
│管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一七│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五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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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計師│委 任│ 一│得列薦任 │
├─────┼─────┼──┼───────┤
│技 佐│委 任│一0│內五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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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二│ │
├─────┼─────┼──┼───────┤
│書 記│委 任│一二│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 ├───┼─────┼──┼───────┤
│ │專 員│薦 任│ 一│ │
│計├───┼─────┼──┼───────┤
│ │股 長│薦 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 │
│ ├───┼─────┼──┼───────┤
│室│辦事員│委 任│ 一│ │
├─┼───┼─────┼──┼───────┤
│ │主 任│薦 任│ 一│ │
│人├───┼─────┼──┼───────┤
│ │專 員│薦 任│ 一│ │
│ ├───┼─────┼──┼───────┤
│室│股 長│薦 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 │
│ ├───┼─────┼──┼───────┤
│事│助理員│委 任│ 一│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風│專 員│薦 任│ 一│ │
│ ├───┼─────┼──┼───────┤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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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六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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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物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視察、專員、科員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助理設計師一人得列薦任(人事室助理員一人與助理設計師一人
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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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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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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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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