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工業、礦業及土石採取之登記、管理與輔導,商業行
      政業務及度量衡行政業務督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本市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公共場所電氣技術人
      員之檢查、水電、煤氣、冷凍空調、鑿井業及技術員工之登記,管
      理、考驗及市場管理業務之行政督導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農、林、漁、牧事業、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資
      材管理、自然生態保育、野生動物保護、綠(美)化規劃、施工與
      教育、動物衛生業務督導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山坡地、保安林違規查報、取締、處分、移送法辦、
      強制執行、強制拆除等事項。
  五、第五科:掌理本市山坡地水土保持、產業道路、登山步道及休閒遊
      憩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與維護,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監
      督檢查,水土保持宣導教育等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
      科室等事項。
  七、資訊室:掌理資訊硬體設備及軟體之租購維護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研究員、專員
  、股長、副研究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
  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之下設市場管理處、商業管理處、度量衡檢定所、動物衛生檢驗所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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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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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
  │          │          │    │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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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局  長│簡      任│  二│              │
  ├─────┼─────┼──┼───────┤
  │主 任秘 書│簡      任│  一│              │
  ├─────┼─────┼──┼───────┤
  │專 門委 員│薦      任│  二│              │
  ├─────┼─────┼──┼───────┤
  │技      正│薦      任│  五│內一人得列簡任│
  ├─────┼─────┼──┼───────┤
  │秘      書│薦      任│  三│              │
  ├─────┼─────┼──┼───────┤
  │科      長│薦      任│  五│              │
  ├─────┼─────┼──┼───────┤
  │主      任│薦      任│  二│              │
  ├─────┼─────┼──┼───────┤
  │研  究  員│薦      任│  二│              │
  ├─────┼─────┼──┼───────┤
  │專      員│薦      任│  一│              │
  ├─────┼─────┼──┼───────┤
  │股      長│薦      任│一六│              │
  ├─────┼─────┼──┼───────┤
  │副 研究 員│薦      任│  一│              │
  ├─────┼─────┼──┼───────┤
  │分  析  師│薦      任│  一│              │
  ├─────┼─────┼──┼───────┤
  │設  計  師│薦      任│  一│              │
  ├─────┼─────┼──┼───────┤
  │管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一│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一七│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五四│              │
  ├─────┼─────┼──┼───────┤
  │助理設計師│委      任│  一│得列薦任      │
  ├─────┼─────┼──┼───────┤
  │技      佐│委      任│一0│內五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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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事  員│委      任│  二│              │
  ├─────┼─────┼──┼───────┤
  │書      記│委      任│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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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主  任│          │    │              │
  │  ├───┼─────┼──┼───────┤
  │  │專  員│薦      任│  一│              │
  │計├───┼─────┼──┼───────┤
  │  │股  長│薦      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              │
  │  ├───┼─────┼──┼───────┤
  │室│辦事員│委      任│  一│              │
  ├─┼───┼─────┼──┼───────┤
  │  │主  任│薦      任│  一│              │
  │人├───┼─────┼──┼───────┤
  │  │專  員│薦      任│  一│              │
  │  ├───┼─────┼──┼───────┤
  │室│股  長│薦      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              │
  │  ├───┼─────┼──┼───────┤
  │事│助理員│委      任│  一│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風│專  員│薦      任│  一│              │
  │  ├───┼─────┼──┼───────┤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              │
  ├─┴───┼─────┴──┼───────┤
  │合      計│          一六四│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物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視察、專員、科員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助理設計師一人得列薦任(人事室助理員一人與助理設計師一人
        合併計給)。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