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發展生物科技產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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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機關功能、結合民間資源、研訂
    發展策略,以促進本市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特設臺北市發展生物科
    技產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至二人,其中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另一人得由市長遴聘具
    有生物科技產業相關實務經驗人士一名擔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參事、財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產業發展局局長、工務
          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及經
          濟發展委員會執行長等八至九人。
    (二)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政策及策略。
    (二)研議本府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相關計畫。
    (三)督導本府各機關生物科技發展計畫之執行。
    (四)整合機關功能,加速推動本市生物科技產業。
    (五)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發展。
    (六)其他有關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或提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七、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置幹事十至十二人,分
    由本府秘書處、財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都
    市發展局各指派一人兼任,襄助處理各局處與本小組之相關事務;其
    餘幹事由產業發展局指派三至五人兼任,其中一至三人得視業務需要
    聘(僱)生物科技專業人員處理業務。

八、本小組為推動專案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專案業務相關
    之單位代表或人士,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局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