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國際金融大樓籌建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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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台北國際金融大樓籌建計劃
    ,特設置台北國際金融大樓籌建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辦
    理台北國際金融大樓(以下簡稱金融大樓)籌建有關事宜。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核定金融大樓規劃設計、興建及出租事宜。
  (二)審查興建金融大樓所需各項經費預算之編製及執行事宜。
  (三)審查核定甄選技術顧問公司及投資人事宜。
  (四)其他有關籌建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財
    政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左列人員兼任: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主任
  (二)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中央銀行外匯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台北銀行董事長
    本小組得委聘學者專家若干人,以協助技術審查工作本小組置秘書二
    人,由本府秘書長指派一人及本府財政局第三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幹事二人,由本府財政局派員兼任。

四、本小組下設置左列工作分組:
  (一)開發組:
        1.任務:研擬顧問公司之工作範圍、監督其研擬金融大樓開發模
          式、開發策略、進駐廠商規範、建築設計基本規範及審查其工
          作成果、政府應配合措施等事項之協調及監督興建金融大樓工
          程事宜。
        2.人員:置組長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組員八人,
          由交通部電信總局、本府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交通
          局、環境保護局、地政處及台北銀行等單位各指派一人科長級
          以上人員兼任,幹事三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員兼派。
  (二)財務組:
        1.任務:審查顧問公司提出有關籌建方案之財務分析、與投資人
          權益分配之談判、預算編列作業、徵求顧問公司及投資人之作
          業事宜。
        2.人員: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組員四人,由本
          府財政局指派二人、主甫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各指派一人
          科長以上人員兼任,幹事二人,由本府財政局派員兼任。
  (三)評選組:
        1.任務:甄選顧問公司,監督顧問公司研擬招標文件及契約書草
          案與審查其工作成果及甄選投資人。
        2.人員:置組長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組員八人由本府
          財政局、工務局暨建築管理處及新建工程處、都市發展局、交
          通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等單位各指派一人科長級以上人員
          兼任,幹事三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前項各分組組員得同時兼任二分組以上之任務,各分組視其任務之需
    要,得採不定期召開會議。

五、本小組以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
    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各工作分組應將工作進展情形提會報告,對於已完成
    審查工作項目,應作成審查意見,提會討論。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
    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編列預算或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

九、本小組於工作結束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