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優良服務認證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輔導管理本市資訊休閒業及維護市民消費安全,期透過資訊休閒業
    優良服務認證制度,以提升該業服務品質,營造令消費大眾安心、信
    賴、滿意之優質消費環境,爰訂定本計畫。

貳、依據
一、經濟部97年 4月17日經商字第 09702407860號函檢送之「資訊休閒業
    優良服務認證計畫」。
二、「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

參、主辦單位
    經濟部(商業司)與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肆、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建築管理處、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臺北市政府資訊處、臺北市資訊休閒商業同業公會。

伍、申請認證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認證資格: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營業項目為「資訊休閒
    業」或經核准「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地址登記」,且實際經營該項業
    務之公司或商號。
二、申請認證條件:
  (一)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三)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符合「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之
        相關事項(「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優良服務認證申請書」所列自行
        檢查項目)。
  (五)認證計畫公告日前 1年內未曾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
        例之規定者。

陸、認證作業程序
一、計畫公告:認證計畫公告期間為30日(含例假日)。
二、受理申請:
  (一)應備文件:
        1.臺北市資訊休閒業優良服務認證申請書(如附件) 1份。
        2.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1份
          。
        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收執單影本 1份。
        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影本 1份。
  (二)受理機關: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地址:臺北市信
        義區市府路 1號北區 1樓,電話:27256550。
  (三)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公告結束日後10日內,逾期不予受理。
三、成立審核委員會:由臺北市政府主、協辦單位指派代表及邀請專家學
    者計11人組成。
四、書面審查:商業處受理業者申請後,即進行應備文件書面審查,如有
    不符規定或文件錯誤、缺漏時,則通知業者於文到 3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駁回申請。
五、實地評核:書面審查合格案件,由商業處提報審核委員會並確定實地
    評核行程後進行評核。
六、評核會議:商業處將評分表彙報審核委員會進行總評,評核過程原則
    不對外公開,並採 1案 1表決方式評核。委員會之決議採票決方式,
    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優良表揚:商業處將評核成績優良者(成績80分以上且不採排名)造
    冊送經濟部統一頒發認證標章及公開表揚。

柒、獎勵措施
一、將優良服務認證名冊公告於主辦單位網站或市府相關網站加強宣導。
二、市府相關刊物(如 U-Paper、臺北畫刊等)推薦介紹。

捌、附則
一、經評核優良頒發認證標章者,如於標章有效期間發生重大違規事件足
    以損及優良服務認證之形象,經審核委員之決議,得報請經濟部撤銷
    其優良服務認證。
二、認證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商業司)年度編列經費項下支應。
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