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商業處執行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裁處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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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處程序 │ 裁處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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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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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屆 │第1次 │1萬元 (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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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第2次 │1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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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 │第3次 │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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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第4次 │2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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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 │第5次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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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 │第6次 │3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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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 │第7次 │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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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次 │4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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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次(含以上) │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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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
咖啡茶室、浴室、三溫暖、理容、資訊休閒等行業者依「臺北市
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資
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辦理,不適用本裁處基準表。
【註2】 裁處基準表所稱第 1次、第2次..第9次(含以上)係指同一行為
人經命30日期限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登記,並被查獲仍以商業
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違規次數。
【註3】 裁處罰鍰金額得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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