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依循適當
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
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統一裁罰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如
附件)
|
三、本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表:(如附件)
|
四、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違規主體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
|
五、第三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
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