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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
    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
    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
    ,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四、本裁罰基準所稱違規次數,係指同一違規主體被查獲並受裁罰之次數
    累計。

五、本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
    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裁罰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