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遊戲內
    容及文件審查作業,特依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
    六條第三項規定,設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
    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社會局代表一人。
  (三)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相關產業團體及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
    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

三、本會任務為審查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遊戲內容及文件。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克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委員不克出
    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五、本會委員就申請案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董監事或經理人,
    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機
    檯審查及決議。

六、本會置幹事一人,辦理會務相關行政工作,由本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