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遊戲內
容及文件審查作業,特依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
六條第三項規定,設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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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
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社會局代表一人。
(三)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相關產業團體及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
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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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為審查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遊戲內容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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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克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委員不克出
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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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就申請案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董監事或經理人,
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機
檯審查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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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幹事一人,辦理會務相關行政工作,由本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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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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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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