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餐飲數位回饋金發放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餐飲
    商機,刺激帶動餐飲店家營業額成長,辦理「餐飲業數位回饋振興」
    活動(下稱本活動),透過結合本市支付業者發放新臺幣(下同)三
    千萬元餐飲數位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方式,以直接吸引民眾至
    本市餐飲業店家消費,達到振興餐飲業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之支付業者:
    以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遴選出三家支付平台業者(以下簡稱支付業者)
    ,並由本處按支付業者實際支付比例分配執行經費為原則。
    前項所稱執行經費為回饋予民眾之三千萬元回饋金。

三、本作業規定適用之店家:
    於本市設有營業據點並與支付業者合作,且非屬百貨或非屬大型連鎖
    體系(全國店數達十家以上)之餐飲店家。

四、本作業規定消費回饋方式一:
    於台北通 APP「餐飲數位回饋」專區開放民眾進行意願登記,由民眾
    選擇參與活動之一家支付業者,選擇後不得更改支付業者,完成登記
    者可於活動開始後使用指定支付方式參與活動消費,並得不分平假日
    至本活動適用店家使用。
    民眾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適用店家
    使用指定支付方式消費,可獲得每筆消費金額百分之十之回饋金,每
    次回饋上限一百元,每人回饋上限總額五百元。

五、本作業規定消費回饋方式二:
    使用第二點支付業者之民眾(含已依前點參與登記者),自一百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回饋金發放完畢止,至適用店家使用指定支付方
    式消費,可獲得每筆消費金額百分之十之回饋金,每次回饋上限一百
    元,每人回饋上限總額五百元。

六、前點所定每人回饋上限總額,於本處公告各次活動時,重新計算。

七、支付業者向本處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處及支付業者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八、本要點之執行作業方式等相關細部事項,由本處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