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2025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臺北市商圈現金券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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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5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壯運)將於114年5月17日至5
    月30日辦理,帶來豐沛人潮及商機,為導客至本市商圈特約店家消費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下稱本局)期透過發放臺北市商圈現金券
    (下稱商圈券)予世壯運之選手、隊職員及12歲以上陪同者(下稱參
    加者),以提振本市商圈商機,特訂定本補助計畫(下稱本計畫)。

二、本計畫委由本局商業處(下稱商業處)辦理。

三、補助額度:本年度總補助經費為100萬元整。

四、補助對象為臺北市之合作商圈組織,且須符合以下申請條件:
    (一)依人民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
          案之社會團體或商業團體,且從事與提振本市商圈發展相關者
          。
    (二)集結10間(含)以上商圈店家成為世壯運特約店家者。

五、補助金額申請規定:
    (一)單一商圈申請補助額度分為基礎額度與加碼額度,額度計算方
          式敘明如下:
          1.基礎額度:商圈如無自籌出資或自籌出資低於 5萬元者,補
            助5萬元,並依參加者實際使用金額核發補助款。
          2.加碼額度:商圈如自籌出資 5萬元(含)以上者,則再加碼
            補助 5萬元,並依參加者實際使用金額核發補助款,合計共
            補助10萬元為上限。
    (二)商圈以地理範圍認定,如同範圍具 2個以上商圈組織,仍視為
          同一商圈。
    (三)申請人申請方式採書面申請,應備文件及寄送方式如下:
          1.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公文。
           (2)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本。
           (3)商圈申請之特約店家名單。
          2.申請人應於114年4月15日(含)前檢具申請應備文件,裝入
            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套載明:「oooo(組織)申請2025雙
            北世界壯年運動會臺北市商圈現金券補助案」,以下列方式
            寄送,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商業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一號北區1樓):申請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2)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商業處:申請日期以商業處收件日
              期為準。
    商業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退件。

六、商圈券發放及使用範圍:
    (一)發放:由商業處統一製作商圈券(電子),發放予參加者使用
          ,每次發放2張,每張面額為100元。
    (二)使用範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合作商圈,以該商圈提供
          之店家名單為使用範圍。

七、核銷規定:
    (一)核銷額度以依參加者實際使用金額核發補助款,規則說明如下
          :
          1.商圈券使用金額在基礎額度( 5萬元(含))內:由商業處
            依參加者實際使用金額核發補助款。
          2.商圈自籌出資 5萬元(含)以上獲加碼額度,且商圈券使用
            金額超過基礎額度( 5萬元):超過部分由商業處及商圈各
            分攤二分之一。如:參加者實際使用金額13萬元,核發補助
            額度為 5萬元+[(13-5)/2]萬元=9萬元;商圈負擔[(13-5
            )/2]萬=4萬元。
    (二)獲補助之合作商圈應於收取商業處執行廠商依系統使用紀錄提
          供之請領清冊起 1個月內,函送應備文件向商業處辦理核銷,
          屆期未辦理者,不予補助。
    (三)應備文件:
          1.核銷公文
          2.請領清冊(商圈券實際使用額度及各店家收取額度清冊)。
          3.領據。
          4.商圈存摺。
    (四)如有核銷資料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須補正或澄清者,應
          於通知補正或澄清之期限內補正或澄清完畢,逾期恕不受理,
          並不撥付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項目之補助款。
    (五)商業處得視其他政策改變之情事,調整或暫停本計畫內容並予
          公告。

八、合作商圈組織應注意及配合事項:
    (一)合作商圈應依請領清冊核發補助額予個別店家。
    (二)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
          由商圈組織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商業處涉
          訟或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商圈組織應負責抗辯、支
          付損害賠償及律師服務費等因訴訟衍生之一切費用。
    (三)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處得駁回申請或撤銷補
          助並追繳已撥付補助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2.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3.商圈提供之申請店家名單不實,或於活動開始前因店家退出
            致商圈特約店家不足10間。
          4.商圈未依各店家收取額度清冊,向店家撥付款項,經商業處
            查證無誤,函文告知商圈組織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
          5.其他違反本補助計畫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6.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商圈組織向商業處申請撥付款項或向店家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
    者,商業處及商圈組織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
    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