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湖科技園區疑似違規營業廠商查察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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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近年來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快速,土地開發已逾9成5,惟發現仍
    有極少數廠商為圖謀私利,疑似於園區違規營業,鑑於內湖科技園區
    為本市重要經濟櫥窗,發展腹地有限,為維護園區產業發展,爰訂定
    計畫查察處理,以避免違規情事擴大,確保產業用地之使用合於政策
    規範。

貳、依據:
    一、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
    二、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三、行政程序法。
    四、行政執行法。

參、處理原則:
    一、定期對園區巡視稽查。
    二、輔導為主、取締為輔。
    三、重大違規與危害公共安全之行業,即刻處理並加重處分。

肆、執行程序:
    一、派員查察:
        (一)每季定期派員至園區巡查,發現疑似非園區經營樣態者(
              如門市、店面、買賣業、證券營業廳、娛樂業等),主動
              查核。
        (二)對違規列管案件,派員定期稽查與輔導改善。
        (三)設置民眾檢舉告發違規案件,派員稽查。
    二、現場作業:
        (一)查察營業項目內容並製作稽查(訪視)紀錄與拍照。
        (二)本中心至少派 2員同行互為支援,必要時得請當地警力或
              相關單位派員配合辦理。
    三、處理方式:
        (一)依「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臺北市大內
              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及行政程序
              法第36條進行職權調查。
        (二)經現場勘查確有違規事實,且非本局權責時則函送權管單
              位辦理。其有違反本園區相關產業進駐法規者,先行勸導
              廠商改善,並視個案情節輕重適當給予改善期限,如經勸
              導後仍未改善,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通知限期改善或遷移
              ,逾限期仍未改善或遷移者,則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新
              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連續處分,直
              至完全改善或遷移為止。
    四、實施順序:
        (一)針對查察計畫核准後,新增疑似違規營業案件,即查即辦
              。
        (二)對於查察計畫核准前,疑似違規營業廠商,原則以位於園
              區重要幹道旁之廠商(瑞光路、內湖路一段、港墘路、堤
              頂大道二段、民權東路六段)優先處理。

伍、查察SOP及查察紀錄表:如附件。

陸、執行日期:奉核准後次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