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近年來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快速,土地開發已逾9成5,惟發現仍
有極少數廠商為圖謀私利,疑似於園區違規營業,鑑於內湖科技園區
為本市重要經濟櫥窗,發展腹地有限,為維護園區產業發展,爰訂定
計畫查察處理,以避免違規情事擴大,確保產業用地之使用合於政策
規範。
|
貳、依據:
一、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
二、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三、行政程序法。
四、行政執行法。
|
參、處理原則:
一、定期對園區巡視稽查。
二、輔導為主、取締為輔。
三、重大違規與危害公共安全之行業,即刻處理並加重處分。
|
肆、執行程序:
一、派員查察:
(一)每季定期派員至園區巡查,發現疑似非園區經營樣態者(
如門市、店面、買賣業、證券營業廳、娛樂業等),主動
查核。
(二)對違規列管案件,派員定期稽查與輔導改善。
(三)設置民眾檢舉告發違規案件,派員稽查。
二、現場作業:
(一)查察營業項目內容並製作稽查(訪視)紀錄與拍照。
(二)本中心至少派 2員同行互為支援,必要時得請當地警力或
相關單位派員配合辦理。
三、處理方式:
(一)依「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臺北市大內
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及行政程序
法第36條進行職權調查。
(二)經現場勘查確有違規事實,且非本局權責時則函送權管單
位辦理。其有違反本園區相關產業進駐法規者,先行勸導
廠商改善,並視個案情節輕重適當給予改善期限,如經勸
導後仍未改善,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通知限期改善或遷移
,逾限期仍未改善或遷移者,則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新
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連續處分,直
至完全改善或遷移為止。
四、實施順序:
(一)針對查察計畫核准後,新增疑似違規營業案件,即查即辦
。
(二)對於查察計畫核准前,疑似違規營業廠商,原則以位於園
區重要幹道旁之廠商(瑞光路、內湖路一段、港墘路、堤
頂大道二段、民權東路六段)優先處理。
|
伍、查察SOP及查察紀錄表:如附件。
|
陸、執行日期:奉核准後次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