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水利會所列之各項事業收入及事業外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應切實按
照適當科目收納,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全數入帳,不得坐
抵或挪移墊用。
|
三、水利會所列之各項事業支出及事業外支出(以下簡稱支出)應遵照核
定計畫嚴格執行,力求節約。
年度預算執行之績效、計畫執行之進度及各計畫保留款數額之多寡,
除作為考核執行成果之依據外,並供核列以後年度預算額度增減之參
考。
|
四、水利會已列預算之計畫應於年度內依預定進度辦理完成,其支出預算
部分,除確實符合有關規定外,不得任意流用科目、變更計畫及進度
。
|
五、水利會事業預算應編製分配預算,收支預算之分配,應於預算執行前
由各計畫承辦單位依核定預算數,配合計畫實施進度妥為規劃分配,
並填具預算分配表,送主計單位彙辦。
|
六、水利會分配預算應於年度預算核定後十日內由主計單位彙總編定簽報
會長核定後,分送各計畫承辦及有關單位據以執行。
|
七、水利會編製分配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支出預算均應按期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
(二)收入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其可能收起之時間,依收入來
源別各級科目編製收入預算分配表。
(三)支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造支出預算分
配表。
|
八、水利會於執行各項計畫,如遇有工作計畫停辦、裁併緊縮或個案計畫
業已執行完成,其原列經費或賸餘經費應即停支或減支,不得移用。
|
九、水利會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如未依照預定工作進度完成,
或原定支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應將已核定分配或以後各期分配之
一部或全部暫停執行。
|
十、水利會於分配預算進行期間,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
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時,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
資料及理由,會同主計、財務單位簽報會長核定後,由主計單位就核
定變動之有關科目編製變動後預算分配表,分送各計畫承辦單位及有
關單位據以執行。
|
十一、水利會於年度進行中,支出分配預算在同一計畫(四級科目)內各
明細科目經費之流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下流用,每一明細科目全年度流入流
出數額在核定預算數百分之二十以內,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
體資料及敘明理由送主計單位編製科目流用表,簽報會長核定
後據以執行。
(二)前款科目流用表應依科目別順序編製,附入當月份會計報告,
並於決算內附編「科目流用表」,以利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查核。
|
十二、預算科目流用之限制如下:
(一)事務費、工作站辦公費、員工聯誼活動費、特別費等,及其他
訂有一定比率所編列之預算科目不得流入,並不得以其他名義
在其他科目下支應。
(二)各項工程管理費,不得流入。
(三)各項工程費及依契約或其他特定用途之經費,不得流出。
(四)正式人員用人費用不得流入,非經專案報准,不得流出。
|
十三、水利會預算科目流用最遲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以免影
響辦理年度決算工作。
|
十四、收支預算各科目(四級科目以上)如因法令規定或業務實際需要,
且有妥善可靠財源必須增加收支時,應敘明理由提經會務委員會議
審議通過,並報本府核定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前項預算增減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前辦理完成。
|
十五、水利會捐助財團法人事項,應先報本府核准後始得編入年度預算,
不得以變動預算方式辦理。
|
十六、水利會預算內所列各項工程及設備經費,於年度開始後,應依各計
畫之實施進度於期限內執行完成,如因情形特殊未能於年度結束前
發生權責而須辦理保留時,應敘明理由於報本府核准後辦理專案保
留,惟應於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完成發包。
前項工程及其用地依規定比率編列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應參照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辦理,並受施工
費與補償費結算之限制,不得超支。
|
十七、水利會執行工程預算,應切實照預算所定計畫用途及條件辦理發包
。
|
十八、水利會所收各項收入,除政府指定特定用途之款項外,不得存入未
經核定之金融機構。
|
十九、水利會當年度不動產處分之收入,如房地出售、設定地上權之權利
金等,除作為該不動產處分時之稅捐支出、填補該年度短絀、供資
本支出提列為事業公積外,均不得移作其他支出使用,應全部提列
收入公積。
前項不動產之處分除政府徵收外,應編入年度預算辦理,若因業務
需要而須於當年度先行辦理者,仍應補辦預算。
|
二十、水利會已列預算之各類收入,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
目列帳。
|
二十一、水利會之保管、預收、代收、暫收等款均應存入總收支戶,不得
挪用。
|
二十二、預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預算所定經費為限,
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
二十三、收入預算財源如有短收時應即檢討支出預算內可暫緩支出項目,
酌予緩辦,以減少支出,避免發生虧絀。
|
二十四、長期借款之舉借均應依規定程序辦理。
|
二十五、固定資產擴充除水利工程外,其餘之擴充應受核定預算之限制,
但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下,得由會長依業務實際需要調整之
。
|
二十六、各項經費之支付除週轉金外,應以支票為之。
|
二十七、水利會各項經費支付之時限,除緊急事項應隨到隨辦外,普通事
項之付款,自接到付款單據至簽開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不得
超過五日。
|
二十八、水利會有關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之會計憑證,非經主辦主計人
員或其授權人簽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
二十九、水利會有關設定負擔或發生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動產、不動產之買
賣契約前,應經主辦主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
|
三十、員工預借薪津最高以一個月薪資所得額為限,並應自次月起按月收
回,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預借旅費應於銷差後十五日內收回歸墊。
|
三十一、水利會有關員工待遇經費,應先由總務單位依規定支給標準列冊
,送人事單位審核其職級薪額相符後,再送主計單位核計相符後
始得動支。
加班誤餐費及出差旅費並應嚴格審查。
|
三十二、各類獎金應按規定核實發給。
|
三十三、水利會原預算及變動預算之各項經費,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債務或契
約責任,經主辦主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得延至一月十日截止支付
,但仍列作該年度之支出處理。
前項支出變動仍未能償付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核實填具
預算保留申請表,於年度結束二十天內,送主計單位審核彙編,
簽報會長核定後始得列入年度決算,並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
三十四、資本支出預算如已發生債權,不論全部未執行或一部份未執行,
應另填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並於年度結束二十天內,由主
計單位彙會有關單位,依規定審核簽報會長核定後,列入年度決
算內附註說明,始得轉入次年繼續執行。
|
三十五、水利會對於同一單據如須分別列為二個以上會計科目報銷,而憑
證無法分填者,應填具支出分攤表,分別黏貼於各該出帳科目之
保存憑證內。
|
三十六、各項收支科目均已固定編號,所有預決算科目及會計報表之科目
均應列明。
|
三十七、水利會原列下列經費不足時,需報本府核准,再提經會務委員會
議追認:
(一)緊急或災害搶修。
(二)核定之補助工程案。
|
三十八、動支意外事故損失準備時,應專案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
三十九、本府每年得對水利會作不定期之檢查與輔導工作,其檢查與輔導
方式、日期等由本府視業務實際需要,另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