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共空間綠美化及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目的:
  (一)推廣綠化及環保觀念,奠定綠美化推動基礎,建立優質城市環境
        。
  (二)進行綠化、園藝、農業知識之教育宣導,提昇本市市民綠美化素
        養。
  (三)辦理綠美化推廣活動,以提供本市市民健康正當之知性活動。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農業或綠化推廣之相關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
    研究機構等。

四、實施時間:自本申請須知公告日起至當年會計年度截止日。

五、實施地區:本市各行政轄區範圍。

六、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之
        最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公共空間綠美化及推廣計畫預算百分
        之六十為上限。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
        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七、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2份及電子檔1份(以Microsoft Of
        fice Word 程式編製)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
        名稱、計畫依據、主辦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
        、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
        一)。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
        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
        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八、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改善、推廣或教育宣導本市公共空間景觀改善及提
        升市民綠美化知識為主題,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提升本市農業、綠化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四)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五)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九、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應檢
        送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二)函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
        出資比例繳還本局。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
        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
        原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如附件三、四)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
        單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十、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
    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
    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
    、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
    在此限。

十一、計畫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各申請單位之執行計畫成
      效,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