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一)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經營管理,帶動茶葉文化發展。
(二)發展本市南港區精緻農業與茶產業,建立地方產業特色。
(三)推動本市南港區農特產品加工、包裝與行銷,永續農業經營。
(四)推展本市南港區休閒農業家園,農業與市民生活結合。
(五)綠美化本市南港茶山農村景觀,建構生活、生產及生態農村環
境。
(六)推動本市南港區有機安全農業及茶產業,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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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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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各級農會、農田水利會及從事農業推廣或行銷等
相關工作之法人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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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時間:自本申請須知公告日起至當年會計年度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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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本局以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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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地點:本市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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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
該計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
防治資材者,得不受此限制,補助經費得可使用於經營南港茶
製場之管理費用(水電保全、維護管理及清潔除草人員等費用
),以該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上限。
(三)評審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
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
者,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四)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如計畫屬公益委託補助者,於茶製場經營時不得有營利行為。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則撤銷此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
輕重對此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
本局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
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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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1份及電子檔1份(以word程式編製
)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
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
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
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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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需包含經營推廣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以下簡稱茶製
場),維持每週二至日營運,以推廣茶葉文化服務,同時輔導
及行銷等振興本市南港區農業及茶產業為主,且執行地點應在
本市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為主。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及茶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及茶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七)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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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 3份(
如附件三)及電子檔光碟片 1份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
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項預算細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
本局。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
要參據。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
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六)繳回本局
,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
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
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
,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各預算細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
外,其餘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
計畫執行單位自行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
之五者,需報本局核准。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62條之 1規定
,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
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
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五)受補助經費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則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
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
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
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七)申請補助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其預算
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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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
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
。但變更申請以二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
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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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計畫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
北市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茶產業推廣及經營管理計畫執行進度表」
(如附件七),填報時間分別為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及12
月31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依據本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各補(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
,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故訂定「
臺北市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茶產業推廣及經營管理計畫績效評量標
準表」(如附件八);計畫執行完成後,須依該評量表予以計分,
俾據以作為往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另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
效,將列入農會年度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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