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木柵、南港區製茶競賽及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目的:
    (一)發展本市木柵、南港區精緻農業與茶產業,建立地方產業特色
          。
    (二)推動本市木柵、南港區農特產品加工、包裝與行銷,永續農業
          經營。
    (三)推展本市木柵、南港區休閒農業家園,農業與市民生活結合。
    (四)綠美化本市木柵、南港區茶山農村景觀,建構生活、生產及生
          態農村環境。
    (五)推動本市木柵、南港區有機安全農業及茶產業,保障消費者權
          益。

二、申請時間: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三、申請對象:本市木柵、南港農會。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單一計畫
          之最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農業推廣預算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
          本局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
          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
          開。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於申請期限內研提細部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計畫
          名稱、計畫依據、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
          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
          附件二)。以word程式編製計畫書函送本局。
    (二)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
          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
          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六、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須以推廣、輔導及行銷等振興本市木柵、南港區農業
          及茶產業為主,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項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及茶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及茶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及農民生活品質。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評估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為本年度核准指標。
    (七)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
          三)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
          項預算細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繳回本局,並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
          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
          須報本局核准。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 1規
          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
          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
          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八、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
    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
    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
    、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
    在此限。

九、績效考核:
    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市木柵、南港區
    製茶競賽及推廣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七),填報時間分別為 4
    月10日、 7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31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
    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各補(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
    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故
    訂定「臺北市木柵、南港區製茶競賽及推廣計畫績效評量表」(如附
    件八);計畫執行完成後,須依該評量表予以計分,俾據以作為往後
    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以及執行計畫成效列入農會年度考核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