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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以
    下簡稱本博覽會)著作之授權非營利使用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本博覽會之著作,包含專用名稱之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吉祥物
    、標誌、會旗、會歌、主題詞、曲等。

三、本博覽會之著作授權非營利使用,應依本要點申請,未經本局同意擅
    自使用者,依法究責。

四、申請授權使用本博覽會之著作,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
  (一)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著作授權非營利使用申請表(如附表)
        一份。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使用計畫(格式如附件)一份。
  (四)其他經本局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五、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經本局審核決定同意者,應另訂授權契約;決定
    不同意者,應敘明理由回復申請人。

六、申請人未依原核定授權契約使用者,本局得書面解除或終止使用,於
    解除或終止後,再繼續使用者,依法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