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竹子湖海芋季活動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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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為解決竹子湖海芋之產品市場供需失衡與行銷通路開發問
    題,藉海芋季活動之辦理,促進竹子湖地區花卉與其他休閒農業發展
    ,以增加當地農民收益並提供良好休閒環境。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各級農會及從事農業推廣輔導相關工作之法人團
    體。

四、申請時間: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五、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本計畫共
          分兩案補助:
          1.竹子湖海芋季活動專案計畫。
          2.竹子湖入口海芋意象造景展。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
          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
          ,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
          本局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補
          助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六、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 2份及電子檔 1份(以word程式編
          製)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
          、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
          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
          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七、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須以本市竹子湖海芋季活動為主題,且執行地點應在
          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六)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七)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

八、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 3份(如
          附件三)及電子檔光碟片 1份,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
          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計畫各項預算細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
          還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
          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六)繳回本局
          ,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
          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
          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
          ,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報本局核准。
    (四)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
          ,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各預算細目間必須流用時,流入(
          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申請單位自行核
          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須報本局核
          准。
    (五)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62條之 1規定
          ,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
          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
          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九、計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
    行,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
    理計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
    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
    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十、績效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
    市竹子湖海芋季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七),填報時間分別為 4
    月10日、 7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31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
    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依據本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規定「各補(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
    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故訂定「臺北
    市竹子湖海芋季計畫績效評量標準表」(如附件八);計畫執行完成
    後,須依該評量表予以計分,俾據以作為往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
    據,另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年度考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