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民福利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目的:
  (一)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全)民健康保險宣導說明會,加強法
        規宣導說明,以保障農民權益。
  (二)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以利農(全)
        民健康保險業務推動。

二、申請時間:
    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三、申請對象:本市各級農會。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辦理。(如附件一)。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
        局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
        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於申請期限內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
        、計畫依據、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
        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以word程式編製計畫書函送本局。
  (二)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
        ,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
        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六、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須以本市農(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為主題,且執行地點
        在臺北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增進農(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推動,達便民、利民之效。
  (四)加強法規宣導,保障農民權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評估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為本年度核准指標。
  (七)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三
        )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項預
        算細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繳回本局,並依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
        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
        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報本局核准。
  (四)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
        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各預算細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
        其餘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申請單
        位自行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須報
        本局核准。
  (五)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 1規定
        ,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
        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執行期間確實
    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
    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
    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
    限。

九、績效考核:
    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市各級農會農民
    福利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六),填報時間分別為 4月10日、 7
    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31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
    送本局。
    本局將依臺北市各級農會農民福利計畫績效評量標準表(如附件七)
    ,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以作為下年度申請補助
    審核及農會年度考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