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
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會務、各項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及
組織功能現況,以為加強監督輔導之參考及依據,進而促進基金會發
展遠景,特定訂本要點。
|
二、績效評核對象: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
|
三、績效評核委員組織與說明: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督管委員會):由本局遴聘(
派)營運管理、服務、安全、會計及其他與政策業務推動相關
類別之五名外聘專家學者及本局人員二名組成督管委員會,並
由本局人員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
(二)績效評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為加強督導,於督
管委員會下另設評核小組,由本局人員組成,含召集人、副召
集人各一名及組員八名(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綜合企劃科、工商服務科、科技產業服務中心及農業發展科各
派一名)。
|
四、績效評核方式:
(一)辦理時程說明:
1.基金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上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2.評核小組依據基金會所提績效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及召開初評
會議。評核小組平時得針對基金會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
並將考核結果於營運績效審查會議提出供委員參考。
3.評核小組初評後,督管委員會於每年五月底前召開營運績效
審查會議進行評核。
(二)評核成績(分數或等級)說明:
1.評核成績總分為一百分。
2.依督導管理之實務需求,參酌評核小組平時考核與初評結果
,就法人治理、業務績效、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四個構面進
行評分。
(三)評核結果與管考機制說明:
1.評核人員應依評核項目確實評核基金會會務暨各項事業計畫
之執行情形,並提出基金會之具體績效、優缺點及其應行改
進意見,由本局彙整後送基金會作為改進之參考。
2.督管委員會所提出之檢討與建議均由本局列管,並定期追蹤
後續辦理及改善情形,針對特別重大或須即時辦理、改善之
項目,基金會應提出辦理期程及預計完成時間,由本局持續
督導於期限內完成。
3.評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為通過,未達八十分為未通過,並由
本局督導基金會於一個月內改善。
|
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