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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
    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會務、各項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及
    組織功能現況,以為加強監督輔導之參考及依據,進而促進基金會發
    展遠景,特定訂本要點。

二、績效評核對象: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

三、績效評核委員組織與說明:
    (一)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督管委員會):由本局遴聘(
          派)營運管理、服務、安全、會計及其他與政策業務推動相關
          類別之五名外聘專家學者及本局人員二名組成督管委員會,並
          由本局人員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
    (二)績效評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為加強督導,於督
          管委員會下另設評核小組,由本局人員組成,含召集人、副召
          集人各一名及組員八名(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綜合企劃科、工商服務科、科技產業服務中心及農業發展科各
          派一名)。

四、績效評核方式:
    (一)辦理時程說明:
          1.基金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上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2.評核小組依據基金會所提績效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及召開初評
            會議。評核小組平時得針對基金會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
            並將考核結果於營運績效審查會議提出供委員參考。
          3.評核小組初評後,督管委員會於每年五月底前召開營運績效
            審查會議進行評核。
    (二)評核成績(分數或等級)說明:
          1.評核成績總分為一百分。
          2.依督導管理之實務需求,參酌評核小組平時考核與初評結果
            ,就法人治理、業務績效、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四個構面進
            行評分。
    (三)評核結果與管考機制說明:
          1.評核人員應依評核項目確實評核基金會會務暨各項事業計畫
            之執行情形,並提出基金會之具體績效、優缺點及其應行改
            進意見,由本局彙整後送基金會作為改進之參考。
          2.督管委員會所提出之檢討與建議均由本局列管,並定期追蹤
            後續辦理及改善情形,針對特別重大或須即時辦理、改善之
            項目,基金會應提出辦理期程及預計完成時間,由本局持續
            督導於期限內完成。
          3.評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為通過,未達八十分為未通過,並由
            本局督導基金會於一個月內改善。

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