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鑿井業設立登記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說明:
  (一)凡經營鑿井業者(指使用機械設備或手工承攬鑽鑿深淺水井工程
        之公私營公司組織或商號)須依鑿井業管理規則申請鑿井業登記
        。
  (二)鑿井業分為甲、乙、丙三等。
        甲等:得承攬一切大小深淺水井工程,並得兼營地質探鑽業務。
        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工程。
        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井之淺井工程。

二、登記應準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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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需要│法令依據│說              明│
│          │量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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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照表格各欄以鋼筆│
│          │    │鑿井業管│或毛筆填寫清楚「內│
│1.鑿井業登│ 四 │理規則第│部組織」欄寫「獨資│
│  記申請書│    │四條    │」「公司」「合夥」│
│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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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備機器│    │鑿井業管│一、甲等:須具備五│
│  清單    │ 一 │理規則第│    十馬力及十五馬│
│          │    │六條    │    力以上鑿井機各│
│          │    │        │    壹套,電焊機及│
│          │    │        │    氧焊機各二套,│
│          │    │        │    三十馬力以上深│
│          │    │        │    水井抽水機及洗│
│          │    │        │    井機及砂樣分析│
│          │    │        │    器各一套。    │
│          │    │        │二、乙等:須備十五│
│          │    │        │    馬力以上鑿井機│
│          │    │        │    壹套,電焊機、│
│          │    │        │    氧焊機及十二馬│
│          │    │        │    力以上沉水式馬│
│          │    │        │    達抽水機各一套│
│          │    │        │    。            │
│          │    │        │三、丙等:須具備手│
│          │    │        │    工鑿井全套設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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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等者新臺幣二十一│
│          │    │        │萬元以上,乙等九萬│
│          │    │        │元以上,丙等一萬五│
│          │    │        │千元以上,須附:經│
│3.資本額證│    │鑿井業管│濟部公司執照或營利│
│  明      │ 一 │理規則第│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          │    │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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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鑿井業管│甲等者應僱專任技術│
│4.技術員資│    │理規則第│員一人。          │
│  格證明  │各一│五、六、│申請乙、丙等者免僱│
│          │    │七條    │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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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大專院校地質、│
│          │    │        │  礦冶、機械、土木│
│5.技術員經│ 一 │   〞   │  、電機、水利、農│
│  歷證明  │    │        │  業工程機械科系畢│
│          │    │        │  業或高等考試相同│
│          │    │        │  科別及格,並有鑿│
│          │    │        │  井工程一年以上經│
│          │    │        │  驗者。          │
│          │    │        │(二)高級工業學校土│
│          │    │        │  木、機械、電、水│
│          │    │        │  、利農業工程科畢│
│          │    │        │  業或普通考試相同│
│          │    │        │  科別及格,並有鑿│
│          │    │        │  井工程二年以上經│
│          │    │        │  驗者。          │
│          │    │        │(三)鑿井業負責人兼│
│          │    │        │  具技工資格,實際│
│          │    │        │  從事鑿井業十年以│
│          │    │        │  上,承辦鑿井工程│
│          │    │        │  累計額達壹百萬元│
│          │    │        │  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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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等應僱用專任技工│
│6.技工考驗│    │        │二人以上,乙等僱用│
│  合格證  │各一│  〞    │專任技工二人以上,│
│          │    │        │丙等僱用專任技工一│
│          │    │        │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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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鑿井業管│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7.營業場所│ 一 │理規則第│。                │
│  房屋證明│    │五條(建│                  │
│          │    │築法第七│                  │
│          │    │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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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鑿井業管│負責人、技術員、技│
│8.身分證影│各一│理規則第│工,每人均應繳乙份│
│  本      │    │五、六、│(每份包括正背兩面│
│          │    │七條    │)技術員、技工職業│
│          │    │        │欄應填受僱公司行號│
│          │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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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負責人、技術員、技│
│          │    │        │工,應繳最近二寸半│
│9.相片    │各五│   〞   │身脫帽照片各四張貼│
│          │    │        │於申請書上,另附繳│
│          │    │        │乙張,背面寫上姓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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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登記執│    │臺北市政│設立登記應繳執照費│
│  照表    │    │府建設局│四五0元,技工工作│
│          │    │中華民國│證費每份一八0元  │
│          │    │七十二年│                  │
│          │    │八月三十│                  │
│          │    │日七二建│                  │
│          │    │四字第五│                  │
│          │    │一0一二│                  │
│          │    │號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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