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一)凡經營鑿井業者(指使用機械設備或手工承攬鑽鑿深淺水井工程
之公私營公司組織或商號)須依鑿井業管理規則申請鑿井業登記
。
(二)鑿井業分為甲、乙、丙三等。
甲等:得承攬一切大小深淺水井工程,並得兼營地質探鑽業務。
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工程。
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井之淺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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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記應準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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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需要│法令依據│說 明│
│ │量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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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照表格各欄以鋼筆│
│ │ │鑿井業管│或毛筆填寫清楚「內│
│1.鑿井業登│ 四 │理規則第│部組織」欄寫「獨資│
│ 記申請書│ │四條 │」「公司」「合夥」│
│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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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備機器│ │鑿井業管│一、甲等:須具備五│
│ 清單 │ 一 │理規則第│ 十馬力及十五馬│
│ │ │六條 │ 力以上鑿井機各│
│ │ │ │ 壹套,電焊機及│
│ │ │ │ 氧焊機各二套,│
│ │ │ │ 三十馬力以上深│
│ │ │ │ 水井抽水機及洗│
│ │ │ │ 井機及砂樣分析│
│ │ │ │ 器各一套。 │
│ │ │ │二、乙等:須備十五│
│ │ │ │ 馬力以上鑿井機│
│ │ │ │ 壹套,電焊機、│
│ │ │ │ 氧焊機及十二馬│
│ │ │ │ 力以上沉水式馬│
│ │ │ │ 達抽水機各一套│
│ │ │ │ 。 │
│ │ │ │三、丙等:須具備手│
│ │ │ │ 工鑿井全套設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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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等者新臺幣二十一│
│ │ │ │萬元以上,乙等九萬│
│ │ │ │元以上,丙等一萬五│
│ │ │ │千元以上,須附:經│
│3.資本額證│ │鑿井業管│濟部公司執照或營利│
│ 明 │ 一 │理規則第│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 │ │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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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鑿井業管│甲等者應僱專任技術│
│4.技術員資│ │理規則第│員一人。 │
│ 格證明 │各一│五、六、│申請乙、丙等者免僱│
│ │ │七條 │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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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大專院校地質、│
│ │ │ │ 礦冶、機械、土木│
│5.技術員經│ 一 │ 〞 │ 、電機、水利、農│
│ 歷證明 │ │ │ 業工程機械科系畢│
│ │ │ │ 業或高等考試相同│
│ │ │ │ 科別及格,並有鑿│
│ │ │ │ 井工程一年以上經│
│ │ │ │ 驗者。 │
│ │ │ │(二)高級工業學校土│
│ │ │ │ 木、機械、電、水│
│ │ │ │ 、利農業工程科畢│
│ │ │ │ 業或普通考試相同│
│ │ │ │ 科別及格,並有鑿│
│ │ │ │ 井工程二年以上經│
│ │ │ │ 驗者。 │
│ │ │ │(三)鑿井業負責人兼│
│ │ │ │ 具技工資格,實際│
│ │ │ │ 從事鑿井業十年以│
│ │ │ │ 上,承辦鑿井工程│
│ │ │ │ 累計額達壹百萬元│
│ │ │ │ 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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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等應僱用專任技工│
│6.技工考驗│ │ │二人以上,乙等僱用│
│ 合格證 │各一│ 〞 │專任技工二人以上,│
│ │ │ │丙等僱用專任技工一│
│ │ │ │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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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鑿井業管│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7.營業場所│ 一 │理規則第│。 │
│ 房屋證明│ │五條(建│ │
│ │ │築法第七│ │
│ │ │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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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鑿井業管│負責人、技術員、技│
│8.身分證影│各一│理規則第│工,每人均應繳乙份│
│ 本 │ │五、六、│(每份包括正背兩面│
│ │ │七條 │)技術員、技工職業│
│ │ │ │欄應填受僱公司行號│
│ │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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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負責人、技術員、技│
│ │ │ │工,應繳最近二寸半│
│9.相片 │各五│ 〞 │身脫帽照片各四張貼│
│ │ │ │於申請書上,另附繳│
│ │ │ │乙張,背面寫上姓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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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登記執│ │臺北市政│設立登記應繳執照費│
│ 照表 │ │府建設局│四五0元,技工工作│
│ │ │中華民國│證費每份一八0元 │
│ │ │七十二年│ │
│ │ │八月三十│ │
│ │ │日七二建│ │
│ │ │四字第五│ │
│ │ │一0一二│ │
│ │ │號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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