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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
    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
    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統一處理及
    裁罰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如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如下表:(如附件)

四、本裁罰基準如因情節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
    敘明理由,不受前開裁罰基準之限制。

五、本裁罰基準表內所稱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以上,係指同一違規主
    體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累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