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4年臺北市夏月商圈節電獎勵競賽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緣起
    為執行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鼓勵本市商圈積極推動節能減碳措
    施,降低營運成本,提升商圈競爭力,於夏季用電高峰期間,邀請具
    有節能潛力及有配合節能改善意願之商圈單位,參與節電 2%競賽活
    動,形塑本市主要商業活動區域之節能減碳氛圍,並透過商圈組織主
    動積極推廣所轄內之節能減碳業務過程,達到落實節能減碳,邁入節
    能低碳城市之目的。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協辦單位:臺北市商業處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參、參選資格
    本市轄內有成立自治會、協會、促進會等商圈組織單位。

肆、報名期間
    即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報名表如附件1。

伍、評比方式
    本計畫以商圈組織為評比主體,並由商圈組織邀請所轄內之商店參與
    本評比獎勵計畫,分兩階段計算評比成績,第一階段獲選商圈,可進
    入第二階段評比作業,透過商圈積極推動店家參與程度與實際節電成
    效,選拔出獲獎商圈單位。
一、評比期程:
    本案作業期程為 103年4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分兩階段評比,第一
    階段評比期間為104年4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第二階段評比期間為1
    04年10月1日~105年 1月31日。實際節電成效以評比執行期間之台電
    電費單或其他由台電提供之用電資料為計算節電量之依據。
    註 :本辦法所指電費月份,係指電費計收週期月份,非指電費收據或
    繳費通知單抬頭所載明月份。
二、評比項目與配分占比:
  (一)第一階段評比(總分100分)
        1.節能減碳配合度(30分):
          配合本計畫參與之家數與商圈店家數之比例(相關節電獎勵辦
          法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2、3)。
        2.實際節電成效(70分):
          參與之店家提供第一階段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以計算商圈
          實際總節電量及節電率。
        3.評比總分達60分,始能進入第二階段評比(評選表如附件 4,
          評比項目及配分權重參考計算方式如附件6)。
  (二)第二階段評比 -實際節電成效(總分100分)
        參與之店家提供第二階段評比期間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計算
        商圈實際總節電量及節電率,且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合計節電度
        數至少須達15,000度以上,經評比總分達75分(即節電率 3%以
        上),依分數高低取前 3名;評比總分達70分(即節電率 2%~
        2.99%)之優等獎依分數高低取5名(評選總表請參考附件5,評
        比項目及配分權重參考計算方式如附件 6)。
        註:若第二階段總分相同者,則以商圈總節電量、商圈參與率及
            商圈推動相關節能減碳宣導措施等項目依序作為比序評核依
            據。
三、節電成效評核範例與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甲商圈1~5處店家所提供電費單統計資料如下表,得知店家1在103年
    6月1日~9月30日的用電度數為44,712度(A),用電天數為120天(B
    ),夏月1天的平均用電為372.6度/天(A/B),104年6月1日~9月
    30日的用電度數為 42,250度(C),用電天數為126天(D),經計算
    平均用電為335.32度/天(C/D),店家 1之節電率為10%,計算方
    式如下:

    104年夏季較103年同期之節電率(%)=
    (104年6~9月用電度數/計費天數)–(103年6~9月用電度數/計
    費天數)
    ------------------------------
                  (103年6~9月用電度數/計費天數)
    ┌────────────────────────────┐
    │                  甲商圈104年夏季節電成效彙整表         │
    ├─┬──┬───────┬───────┬────┬──┤
    │參│ 基 │    103年     │     104年    │ 節電率 │佐證│
    │賽│ 準 ├────┬──┼────┬──┤((A/B)- │編號│
    │店│ 月 │        │    │        │    │ (C/D)) │    │
    │家│ 份 │   度   │計費│   度   │計費│────│    │
    │  │    │   (A)  │天數│   (C)  │天數│ (A/B)  │    │
    │  │    │        │(B) │        │(D) │        │    │
    ├─┼──┼────┼──┼────┼──┼────┼──┤
    │ 1│6-9 │ 44,712 │120 │ 42,250 │126 │10.00%  │NO.1│
    │  │月  │        │    │        │    │        │-2  │
    ├─┼──┼────┼──┼────┼──┼────┼──┤
    │ 2│6-9 │ 61,920 │112 │ 60,660 │124 │11.50%  │NO.3│
    │  │月  │        │    │        │    │        │    │
    ├─┼──┼────┼──┼────┼──┼────┼──┤
    │ 3│6-9 │ 24,712 │114 │ 25,070 │116 │ 0.30%  │NO.4│
    │  │月  │        │    │        │    │        │    │
    ├─┼──┼────┼──┼────┼──┼────┼──┤
    │ 4│6-9 │ 29,136 │120 │ 29,174 │120 │-0.10%  │NO.5│
    │  │月  │        │    │        │    │        │    │
    ├─┼──┼────┼──┼────┼──┼────┼──┤
    │ 5│6-9 │ 44,712 │120 │ 42,250 │126 │10.00%  │NO.6│
    │  │月  │        │    │        │    │        │    │
    ├─┼──┼────┼──┼────┼──┼────┼──┤
    │合│    │205,192 │    │199,404 │    │ 6.34%  │    │
    │計│    │        │    │        │    │        │    │
    ├─┴──┴────┴──┴────┴──┴────┴──┤
    │統計結果:                                              │
    │甲商圈整體節能率6.34%                                   │
    └────────────────────────────┘
    (附上6–9月用電量電費單據影本做為用電依據)
    註:
    1.依上述資料計算各店家103年6月1日~9月30日之平均每天用電量。
    2.利用去(103)年電費明細通知單計算各營業據點 103年6月1日~9
      月30日之平均每天用電量,若表燈用戶於103年夏月的用電於6月、
      9月有跨月份,將分別依 6月/9月所佔天數按比例計算該區間之用
      電,如:6月電費明細通知單為500度電,抄錶區間4月15日~ 6月1
      5日,則計算6月1日~15日之用電量為500×15/61=122.9度(kWh
      )
    3.表燈用戶於 104年度6月至9月之用電資料提供方式,如採用「提供
      電費明細通知單」之方式者,如有上述6月、9月有跨月份之情形者
      ,則同上述第2點方式辦理用電量之計算。

陸、參賽單位繳交評比之資料與期限
一、參賽所屬商圈內店家之節電獎勵辦法申請書,繳交期限:104年8月31
    日。
二、參賽所屬商圈內店家第一階段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繳交期限:10
    4年10月20日。
三、參賽所屬商圈內店家第二階段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繳交期限:10
    5年2月15日。
四、參賽商圈須將所屬店家之用電資料彙整成冊,並檢附電費單據,提供
    執行單位進行審核作業。

柒、報名表繳交方式:
    上述表件(下載網址:www.doed.taipei.gov.tw或www.ices.taipei.
    gov.tw)資料請於繳件期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內檢附書面資料,
    寄(送)至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48號10樓,或將電子檔傳送至kiddyl
    and530@tgpf.org.tw信箱。
    本案承辦人請洽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王○毅  副理,電
    話:(02)2911–0688轉分機 739或洽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蕭○
    云小姐,電話(02)2725–6606。

捌、評選方式
    本計畫評選作業原則上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如有資料不足者,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則取消參賽資格。

玖、表揚及獎勵
一、獎額及獎項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透過評選方式選拔出具節能減碳成效之商圈組織單位,予
        以頒獎表揚,相關獎項如下:
        1.第一名:錄取1名,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30萬元。
        2.第二名:錄取1名,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20萬元。
        3.第三名:錄取1名,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10萬元。
        4.優等獎:錄取5名,各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2萬元。
  (二)前述得獎名額得視評選結果,由主辦單位評選小組決議錄取名額
        。
  (三)前揭獎金、獎狀由主辦單位製作頒發及提供。
  (四)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條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
        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得獎者應自行負擔10%之獎金所得
        稅,由主辦單位依法辦理扣繳。

拾、其他及配合事項
一、獲獎商圈應配合主辦單位辦理相關成果廣宣作業,如提供節能減碳事
    蹟、照片及成果於表揚頒獎大會中展示、接受媒體宣傳、以及節能相
    關活動場合分享節能改善實績,供本市其他商圈學習仿效。
二、獲獎商圈所提供之參與本節電 2%競賽活動之報名文件及其他檢附文
    件,絕無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如有虛偽不實,願負相關法
    律責任並同意得取消得獎資格、收回獎狀與獎金,絕無異議。
三、本案參加單位之配合節電措施將納入「 105年度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
    商機補助計畫」政策配合度之評分項目之一,由商業處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