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輔導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入店輔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輔導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入店計
    畫,提供補助協助攤販改變經營型態進入店面營業,進而整頓市容及
    交通,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入店之對象為本市有證及設籍本市列管有案攤販現仍繼續營業者
    。
三、輔導入店之補助項目為入店貸款利息差額補助及購置營業設備補助二
    項。
四、輔導入店之審查作業由本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處)主
    辦,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協辦。
五、申請入店貸款利息差額補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原則:
    1.名額:依會計年度預算核定名額。
    2.額度:由臺北銀行查估核定,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3.貸款年限:七年。依臺北銀行相關規定按月攤還本息。
    4.利率:貸款利率比照當年國民住宅基金提供利率計算,利息差額由
      市場處編列預算支應。
(二)申請辦法:申請人應檢具左列書件,向市場處申請。
    1.申請書一份(附件一)。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販營業許可證(正、反面)或列管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三)資格審核,由市場處會同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組成審核小組辦理。
(四)補助名額,由市場處於預算核定後依左列優先順序核定通知:
    1.依本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核定之優先整頓重點地區及妨礙
      公共安全、安寧路段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
    2.公共工程拆遷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
    3.與住戶有糾紛之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
    4.位於騎樓人行道上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
    5.其餘自願接受輔導入店之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
    市場處於每年十二月檢討貸款人數,不足會計預算核定名額時,依前
    項之順序再行通知辦理。
(五)經審查合格者,由市場處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臺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
(六)申辦貸款程序:
    1.申請人應於接獲審查合格通知後一個月內,向臺北銀行申辦貸款手
      續。
    2.臺北銀行對於申請人之申貸案件,應先核對證明文件有無缺誤,並
      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徵信、授信、查估,以便核定貸款金額及辦理
      簽訂貸款契據等事宜(各經辦人員,對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
      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
      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臺北銀行如因徵信及授
      信等規定認應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
      市場處。
    3.臺北銀行同意貸款後,貸款人(即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向建設局
      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再持向臺北銀行辦理撥款手續。臺北銀行應
      將貸款人(即申請人)姓名及核貸金額貸款期限等列表連同借據影
      本送市場處辦理利息核撥,並由市場處註銷其攤販營業許可證或列
      管資格。
(七)補貼利息之請撥:
    1.臺北銀行應於核撥貸款次月五日前,將當月辦理本項貸款餘額及補
      貼利息金額等資料列表送市場處,以憑於每月二十日前將補貼利息
      逕撥臺北銀行收取。
    2.應由本府補貼之利息,依貸款餘額逐月貼補至第七年。
(八)取得補貼息利者,如將店面轉租、轉售、再設攤營業或無故終止營
      業者,應自轉租、轉售、查證屬實、終止營業日起終止利息補貼,
      並返還自貸款日起所有補貼利息。市場處並應註記,不准其再申請
      補助貸款。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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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入店貸款申請書        │
│                                    年  月  日│
│                              申請人簽章:    │
├──┬──┬─┬───┬───┬──┬────┤
│申請│攤販│性│出  生│國民身│戶籍│        │
│人姓│證字│別│年月日│分證號│地址│        │
│名  │號  │  │      │碼    │    │        │
├──┼──┼─┼───┼───┼──┼────┤
│    │    │  │      │      │通訊│        │
│    │    │  │      │      │地址│        │
├─┬┴──┴─┴───┴───┼──┼────┤
│附│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電話│        │
│  │  本一份。                ├──┼────┤
│  │2.攤販營業許可證(正、反面│營業│        │
│  │  )或列管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種類│        │
│  │  。                      ├──┼────┤
│  │3.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土地使用│申請│        │
│  │  分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入店│        │
│  │                          │之營│        │
│  │                          │業地│        │
│  │                          │址  │        │
├─┴─────────────┴──┴────┤
│審查結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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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購置營業設備補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原則:
    1.名額:依會計年度預算核定名額。
    2.額度:以十五萬元為上限。
    3.營業設備:展示櫃、冷陳(藏)櫃、廚具、餐具、流理臺、桌椅、
      電腦設備、收銀機等與其他營業別有關之設備。
    4.條件:購置經費應為補助款之二倍以上。
(二)申請辦法:申請人應檢具左列書件,並填寫購置設備明細表,向市
      處申請。
    1.申請書一份(附件二)。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取得入店貸款借據影本(依(四)之1 規定申請者)一份。
    4.攤販營業許可證(正、反面)或列管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依(四)
      之2 規定申請者)。
    5.申請進入公有市場之證明文件(依(四)之3 規定申請者)。
(三)資格審核,由市場處派員組成審核小組辦理。
(四)補助名額由市場處於預算核定後依左列優先順序核定通知:
    1.取得入店貸款者。
    2.自願改變經營型態入店營業者。
    3.申請進入公有市場營業者。
      市場處於每年十二月檢討補助人數,不足會計預算核定名額時,依
      項之規定再行通知辦理。
(五)申請人應於接獲市場處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檢附購置營業設備統
      一發票及營利事業登記,向市場處申請設備補助款;依(四)之 2
      及(四)之 3  規定申請,經核定取得設備補助款者,由市場處註
      其攤販營業許可證或列管資格。
(六)經核定取得購置營業設備補助者,應於核定通知後一個月內辦理公
      證手續(附件三)。
(七)接受補助者於一年內轉賣相關設備圖利,經查屬實者,由市場處立
      即追繳所有補助款。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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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設備補助款申請書      │
│                                    年  月  日│
│                              申請人簽章:    │
├──┬──┬─┬───┬───┬──┬────┤
│申請│攤販│性│出  生│國民身│戶籍│        │
│人姓│證字│別│年月日│分證號│地址│        │
│名  │號  │  │      │碼    │    │        │
├──┼──┼─┼───┼───┼──┼────┤
│    │    │  │      │      │通訊│        │
│    │    │  │      │      │地址│        │
├─┬┴──┴─┴───┴───┼──┼────┤
│附│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電話│        │
│  │  本一份。                ├──┼────┤
│  │2.入店貸款借據影本一份。  │營業│        │
│  │3.攤販營業許可證(正、反面│種類│        │
│  │  )或列管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  。                      │申請│        │
│  │4.申請進入公有市場之證明文│補助│        │
│  │  件影本一份。            │設備│        │
│  │                          │項目│        │
├─┴─────────────┴──┴────┤
│審查結果:                                    │
│                                              │
│                                              │
│                                              │
│                                              │
└───────────────────────┘
七、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附件三]參閱圖形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