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除依前條規定納入市場外,產業局得會同市政 府工務局、警察局及環保局規劃臨時攤販集中場容納之。 前項臨時攤販集中場,應分類集中營業;在同一臨時攤販集中場得酌分 時段,規定時間編號營業。 私人提供其所有土地設立臨時攤販集中場,應經市政府核准始得設立; 其設置標準,由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