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攤架及設備規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
    十二條之攤販所需攤架及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攤販攤架均以不鏽鋼質料設置,其規格如下:
  (一)香菸、獎券攤架採懸掛式,高不得超過一五0公分,寬不得超過
        一00公分,深不得超過一0公分。
  (二)書報攤架高不得超過一五0公分,寬不得超過一00公分,深不
        得超過三0公分。
  (三)鋼筆、飾品、玩具、刻印攤架高不得超過一五0公分,寬不得超
        過一00公分,深不得超三0公分。
  (四)水果、冷熱飲料、飲食攤架高不得超過二00公分,寬不得超過
        一五0公分,深不得超一00公分。
  (五)雞鴨魚肉類攤架不得超過二00公分,寬不得超過一八0公分,
        深不得超過九0公分。
  (六)其他類攤架規定,比照性質相近攤架規格規定辦理之。

三、攤販設備規定如下:
  (一)攤販所需用具,一律放置攤架內,不得在攤架周圍放置商品及雜
        物。飲食攤得設置圓凳四個,或長凳兩條(共四位)。
  (二)攤架應採活動式並不得以車輛為攤架。
  (三)攤架上之招牌,上下不得超過二0公分,左右不得超過攤架寬度
        。顏色字體視需要自行設計,質料以壓克力為主。
  (四)攤架前左上方明顯處應有懸掛攤販證位置之設備。
  (五)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以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
        條有關規定辦理。
  (六)臨時攤販集中場內之攤位不得隔間及按裝門窗。如有棚布破舊應
        予換新,同一集中場顏色應統一,以美觀整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