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發證攤販申請變更名
義、營業種類、地點、時間之審查作業,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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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變更名義,除應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並繼續營業外,為攤販之配偶
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且同戶家屬均應無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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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變更營業種類者,除不得變更為飲食、活禽或檳榔攤外,應符合
下列原則之一者為限,但經本府列管有案之攤販集中場或集中區段,
不受不得變更為飲食攤之限制:
(一)有廢水之營業種類變更為無廢水之營業種類。
(二)污染性大者變更為污染性小者(如變更為百貨、服飾、藝品等)
。
(三)非文化性者變更為文化性者(如變更為書報攤、書攤、手工藝品
等)。
(四)食品類變更為非食品類。
(五)水果、蔬菜互相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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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變更營業地點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一)巷弄寬度在六公尺以上,並應距巷弄口十公尺以上。
(二)非屬禁止停車地段或邊收費停車格內。
(三)非觀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周圍二OO公尺以內,但經本府列
管有案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或集中區段,不在此限。
(四)設攤於他人住(商)戶前,應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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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變更營業時間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為限:
(一)原核定時段內再縮短時間者。
(二)原警察局所核定日攤(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改為早攤(上午四
時至十時)或夜攤(下午六時至十二時)者。
(三)變更為與同一集中區段內其他攤販同一時段營業者。
(四)其他經本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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