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長期精進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處理本市既有且長期占用道路阻礙交通營
    業之未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以下簡稱無證攤販),透過管地
    、管人、管秩序之規範加強攤販管理,冀藉由有效的管理及規範,以
    確保該場域內攤販營業秩序,並提升鄰近社區整體生活品質。

貳、執行對象
    本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如附件一)內無證攤販及本市二十攤以上無證
    攤販聚集區(如附件二)。

參、執行方式
    一、由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擇定無證攤販之執行場域及
        規劃執行內容後,先行提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攤
        販問題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決議,再交由本府各相關
        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二、本市臨時攤販集中場(以下簡稱 A類)內無證攤販為積極有效管
        理合法場域內攤販,無證攤販以造冊納管及持續要求配合本府政
        策方式處理,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一)規劃期程預計每年執行四處,市場處得視實際執行情況提
              報工作小組決議,調整執行內容及處理期程。
        (二)執行步驟
              1.擇定執行場域及規劃執行內容後,先行提報工作小組決
                議。
              2.無證攤販應加入該臨時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參與自理
                組織運作,進行自主管理。另自理組織應於整頓前提送
                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
                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
                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書件時,應於
                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核定。
              3.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整頓,要求無證攤販遵
                守現行A類規範及本府規定之其他事項。
              4.A 類無證攤販應配合本府政策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
                耐皿餐具、食品業者登錄、夜市食材登錄、菜單多語標
                示、無現金交易及其他本府政策,不配合者由本府各相
                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5.市場處排定各 A類辦理期程,配合所定營業規範,提報
                工作小組中審議工作成果(含檢討執行情形、處理方式
                及內容等)。
        (三)管理方式
              1.市場處提供 A類自理組織會員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由本
                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攤販
                營業標線,標線劃設後攤販越線(含突出物)營業由本
                府警察局逕依權責辦理。
              3.各項推動專案與評比表現不佳之 A類,由市場處邀集本
                府各相關機關加強聯合稽查。
        (四)無商機者公告廢止臨時攤販集中場經查核已無商機(即攤
              販數少於二十攤),得提報工作小組決議存廢事宜。
    三、本市二十攤以上無證攤販聚集區(以下簡稱B類)因B類數量眾多
        且樣態複雜,在考量 B類攤販生計下,本府以兼顧「消防」、「
        交通」、「環境」、「衛生」及「營業秩序」為前提,訂立相關
        規範,先擇定場域試辦,並以試辦場域成果作為示範標的,公告
        B 類自行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及落日條款,以分批方式處理
        所有 B類,凡申請專案納管且配合本府訂定相關規範之場域,於
        專案納管期間暫不取締。
        (一)規劃期程
              1.現影響公共工程(已排期程改建或整修之本市公有零售
                市場、公有批發市場或其他公共工程)之 B類排定期程
                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一百零九年擇定試辦場域,研擬相關規劃進行試辦。
              3.一百一十年公告 B類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及落日條
                款(指 B類自理組織至遲應於一百一十二年底前以書面
                方式向本府申請專案納管)。
              4.由本府依 B類自理組織申請專案納管順序排定處理期程
                。
        (二)執行步驟
              1.步驟一:一百零九年擇定場域試辦
               (1)研擬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先行提報工作小組決議。
               (2)無證攤販應加入該場域自理組織(無成立自理組織者
                  應自行籌組),參與自理組織運作,進行自主管理。
                  另自理組織應於整頓前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程、會
                  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營業
                  時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
                  理組織更新上開相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
                  送市場處核定。
               (3)市場處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整頓,要求無證攤販
                  遵守本府擬定之 B類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本府規定
                  之其他事項,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4)本府各相關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請參閱附件)
               (5)B 類攤販應配合本府政策推動,使用非一次性及美耐
                  皿餐具、食品業者登錄、夜市食材登錄、菜單多語標
                  示、無現金交易及其他本府政策,不配合者由本府各
                  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6)試辦執行情形提報工作小組中審議工作成果(含檢討
                  執行情形、處理方式及內容等)。
              2.步驟二:公告申請及落日條款
               (1)一百一十年公告 B類申請專案納管之作業程序,由 B
                  類自理組織以書面方式申請專案納管。
               (2)申請對象以經市場處一百零八年盤點 B類自理組織為
                  限,依「管地」、「管人」及「管秩序」方式訂定規
                  範。
                  A.管地:規劃 B類範圍,並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
                          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安全所需道路淨寬
                          ,並規範攤販營業範圍及留設所需人車空間
                          。
                  B.管人:須成立自理組織,並提送會員名冊、組織章
                          程、會員收費標準、消防自衛編組名冊及攤
                          位配置圖、營業時間、攤位數量等相關書件
                          函送市場處核定,爾後自理組織更新上開相
                          關書件時,應於更新後十五日內函送市場處
                          核定。
                  C.管秩序:規範攤販營業時間及攤販總量,並依攤販
                            五要訂定營業規範,配合本府政策推動。
               (3)申請期限至一百一十二年底,未提出申請專案納管之
                  B 類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3.步驟三:市場處依 B類自理組織向本府申請專案納管之
                順序排定處理期程,並排除現行影響公共工程之場域。
        (三)管理方式
              1.市場處提供 B類自理組織會員名冊及攤位配置圖,由本
                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確認攤販設攤範圍後,由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攤販
                營業標線,標線劃設後攤販越線(含突出物)營業由本
                府警察局逕依權責辦理。
              3.市場處不定期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4.不遵守本府擬定之 B類整頓原則及營業規範、本府規定
                之其他事項、本府政策推動者,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
                權責辦理。
        (四)退場機制
              1.計點制整頓後於一年內發生三次重大食安或消保問題,
                得終止輔導,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2.街區居民聯署過半 B類如遇有街區居民(以場域範圍門
                牌數計)聯署過半提案該處不得擺設攤販,並經由區公
                所辦理投票過半(以場域範圍內設籍數計)通過後,得
                終止輔導,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3.本市建設需要、環境變遷及公共利益考量 B類如影響本
                市公共工程或鄰近各市場改建案,或有本市建設需要、
                環境變遷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等相關因素,得終止輔導,
                並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逕依權責辦理。

肆、成效檢討
    本計畫由工作小組採召開會議方式,審議工作成果(含檢討執行情形
    、處理方式及內容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