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之家服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本標準所稱臺北市動物之家,指動保處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

臺北市動物之家提供服務之項目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