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本標準所稱臺北市動物之家,指動保處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
臺北市動物之家提供服務之項目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