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家犬貓絕育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助寵物絕育費用以防範寵
    物過量繁殖,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受理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
    經費用罄提前截止),其補助項目及金額,公告於動保處網站。

四、犬貓之寵物登記飼主,戶籍設立於臺北市(以身分證或居留證登記之
    戶籍地址為準),已為該犬貓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且持有一年內有效
    期限證明者,得向動保處申請本補助。

五、申請人應於犬貓完成絕育手術當年度,檢具申請書,向動保處提出補
    助申請。
    前項申請人年度累計申請補助犬貓隻數達五隻以上者,應檢附妥善飼
    養家犬貓證明書。
    同一案件不得向動保處或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相同性質補助。

六、申請補助案件應具備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動保處得駁回其申請。
    動保處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

七、為審查申請案件如有必要,動保處得派員實地查核,申請人不得無故
    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二)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
    (三)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法令行為,情節重大。
    依前項規定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動保處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