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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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尊重動物生命,以公民
    合作模式推展動物保護工作,特設臺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保護措施或案件之諮詢
    、建議及協處。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產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產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局局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警察局代表。
    (二)消防局代表。
    (三)法務局代表。
    (四)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代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
    (七)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法學相關之立案人民團體(以
          下簡稱團體)代表至少三人。
    (八)動物保護、動物保育、獸醫學、法學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
    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及團體代表
    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產業局局長解除其委員職務
    ,並補遴聘(派)兼之。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
    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機關及團體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
    言,但不得參與表決。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提案,應於會議前十五日提出。會議中之提案,經本會討論決議
    後,得送由各相關機關參考。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之利害關係人或單位列席陳述意見。
    本會各次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公布於產業局及動保處網站。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動保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為辦理重大動物保護措施或案件之協處,得決議或授權主任委員
    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機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以現場勘查、訪查或
    會議等方式研擬意見,並送各機關為辦理本市動物保護工作之參考。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動保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