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立兒童交通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
  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推廣組:掌理交通安全教育之規劃、推廣、輔導,教具教材研究與
      製作,視聽教育、圖書、諮詢服務等事項。
  二、營運組:掌理園區交通設施規劃及營運,館內交通文物陳列展示,
      解說導覽,機電維護及接待服務等事項。
  三、管理組:掌理文書、印信、財產、事務、營繕、出納、票務、環境
      景觀及其他不屬於前二組之事項。

  本館置秘書、組長、技正、組員、技士、辦事員、技佐、書記、雇員。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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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立 兒 童 交 通 博 物 館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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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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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
│館      長│薦      任│    一│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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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
│組      長│薦      任│    二│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一)│」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七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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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
│技      正│薦      任│    一│」未規定前,暫│
│          │          │      │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至第七職等辦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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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      任│    六│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係由本職稱三│
│技      士│委      任│    三│人與組員之尾數│
│          │          │      │一人合併計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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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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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    三│              │
├─────┼─────┼───┼───────┤
│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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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員│僱      用│    二│              │
├─────┼─────┼───┼───────┤
│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
│合      計│          │二十七│              │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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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六、經館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館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定之,報請教育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
臺北市政府公報七十九年冬字三十一期 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