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會代表。
  三、教師會代表。
  四、教師工會代表。
  五、教師代表。
  六、社區代表。
  七、弱勢族群代表。
  八、教育局代表。
  九、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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