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會代表。
三、教師會代表。
四、教師工會代表。
五、教師代表。
六、社區代表。
七、弱勢族群代表。
八、教育局代表。
九、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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