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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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名為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為本校),置校
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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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依職業學校規程第二條之規定,實施左列各項教育與訓練。
一、充實職業知能。
二、增進職業道德。
三、養成勞動習慣。
四、陶冶公民道德。
五、鍛鍊強健體格。
六、啟發創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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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分設機械、汽車、板金、電機、冷凍空調、資訊、控制、建築、印
刷等科,並得依國家建設及職教發展需要,經報請教育局核准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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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左列各處,處以下設組:
一、教務處:教學、註冊、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總務處:文書、庶務、出納、經營四組。
四、實習輔導處: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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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組之職掌如左:
一、教學組: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習、課業考查及教學研究與輔導等
事項。
二、註冊組:掌理學籍登記及成績考查等事項。
三、設備組:掌理教學設備之設計、保管及維護等事項。
四、訓育組:掌理德育、群育及學生聯課活動之指導等事項。
五、生活輔導組:掌理學生日常生活輔導、勤惰考查及獎懲等事項。
六、體育運動組:掌理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等事項。
七、衛生保健組:掌理學生保健及學校環境衛生等事項。
八、文書組:掌理文書之收發、研考、撰擬、繕校、印信典守及檔案管
理等事項。
九、庶務組:掌理財產之保管、營繕工程、物品採購、工友管理及其他
庶務等事項。
十、出納組:掌理現金出納及有價證券之保管及移轉等事項。
十一、經營組:掌理附屬工廠產品之登記、銷售、保管及委託代辦等事
項。
十二、實習組:掌理校內外實習與觀摩計畫、實施與督導等事項。
十三、就業輔導組:掌理畢業生就業調查、安置與追蹤輔導等事項。
十四、建教合作組:掌理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與督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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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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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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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依法辦理軍訓、護理教學
及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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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秘書由專任教師兼任,辦理文稿審核及校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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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申校長遴聘教師中具有圖書館專業知識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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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科置科主任,由專任教師兼任,辦理各該科教學、設備之計畫及
督導技能訓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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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校長由臺北市政府核定派任及會計、人事
、軍訓人員、護理教師、職員另有規定外,教師由校長依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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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主任、組長、科主任、教師、醫師、護士、幹事、技士、技佐、
管理員、書記等,其員額編制表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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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就現有設備附設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以下簡稱補校),分設機
工、汽車修護、電工、電子設備修護、建築、印刷等科,必要時得報請
教育局核准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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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校置校長,由本校校長兼任;置校務主任,由專任教師兼任,綜理教
導業務,補校員額編制表由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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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校校務處分設左列各組,辦理左列各項業務:
一、教學組: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課業考查及教學研究與輔導等
事項。
二、註冊組:掌理學籍登記及成績考查等事項。
三、訓育組:掌理訓育工作實施及學生課外活動之輔導等事項。
四、生活輔導組:掌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勤惰考查及獎懲等事項。
五、實習組:掌理學生工場實習之計畫與督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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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校各科業務由本校各有關科主任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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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含補校)附設實用技藝訓練班中心,視實際需要報請教育局核准
後設各職種短期技藝訓練班,其計畫與督導業務由本校分配有關處室兼
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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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以校長、處主任、主任教官、秘書、組長、科主任、專
任教師代表及校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
校務有關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二、行政會議:以校長、處室主任、主任教官、秘書、科主任、組長組
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執行有關事項,每二星期開會一次。
三、教務會議:以教務主任、組長、科主任及全體教師或其代表組成之
,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學有關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四、訓導會議:以訓導主任、主任教官、主任輔導教師、組長、軍訓教
官及各班導師組成之,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事項,每學期至
少開會一次。
五、實習輔導會議:以校長、實習輔導主任、教務主任、實習科目教師
及技術人員組成之,由校長或實習輔導主任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學
實習、輔導及建教合作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五種會議,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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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聘請各處室主任(含軍
訓主任教官)及有關教師為委員。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專
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並遴選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協調全校
學生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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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訓育委員會,以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主任教官及由校長
聘請導師若干人為委員,校長為主任委員,訓導主任為秘書,研討有關
訓導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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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及其他事項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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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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