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育改革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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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診斷臺北市教育問題、協助推動及研
    究教育改革措施、定期評估改革成效,特設臺北市教育改革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受市長及本府教育局長有關教育改革之諮詢。
  (二)受理並研議各界對教育改革之建議。
  (三)對市長提出教育改革之審議或諮議報告及教育改革建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市長聘請之。置召集人兼發言人一
    人,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交通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專人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於必要時得聘請兼任研究助理,協助本小組任務之執行。
五、本小組設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得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人士就教育問題舉行聽證。
七、為達成本小組之任務,必要時由本府提供資料,場所及一切協助。
八、本小組議事規範另定之。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