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考核臺北市立青少年育
樂中心之營運,特設置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營運督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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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計畫書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調整建物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之審議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為修繕、整修設備或重大事故須暫停營業之審議事
項。
(四)委託經營期間設立管制設施並訂定其管理辦法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投資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有關投資設備或辦理活動之補助、收費標準、部分設備或空間委
外經營等之審議事項。
(七)委託經營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八)委託經營情形之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執行成效評估指標之審議事
項。
(九)其他有關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十)有關委託契約之終止、解除或續約之審議事項。
(十一)協助、輔導受託人依經營計畫書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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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副秘書長以上高層人員兼任
並擔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各項事務。另置委員十六人
,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青少年團體代表七人、青少年代表二
人、本府各單位代表七人(包括本府教育局、人事處、社會局、財政
局、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共同組成,均由
本府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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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
職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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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之。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機關學校或
受託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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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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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教科科長擔任,承召集人
之命負責幕僚業務;置工作人員二至三人,由本府教育局人員兼任,
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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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相關單位應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面書或實地督導及
查核,並將督導及結果於本委員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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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得由召集人指定本委員會之相關學者專家、社
會公正人士及青少年團體代表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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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得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青少年
育樂中心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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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
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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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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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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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自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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