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改善棒球比賽使用天母
棒球場,對周圍環境品質影響,特設置天母棒球場環境品質監督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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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棒球比賽期間(前、中、後)交通維持計畫之監督,輔導與改善
建議事項。
1.接駁公車設置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2.交通疏導人員安排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3.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4.其他與比賽期間交通維持計畫相關事項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
議事項。
(二)棒球比賽期間(前、中、後)環境保護計畫之監督、輔導與改善
建議事項。
1.球場內噪音管制措施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2.場界內(含人行道)環境清潔與衛生措施之監督、輔導與改善
建議事項。
3.周邊環境(三玉里、天福里、天祿里、東山里、芝山里)清潔
與衛生措施之監督、輔導與改善建議事項。
4.其他與比賽期間環境保護計畫相關事項之監督與改善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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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教育局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臺北市體育處、
交通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士林區公所各遴派單位主管以上
一人兼任。
(二)天母棒球場毗鄰地區里長五人。
(三)天母棒球場毗鄰地區居民代表七人。
(四)相關學者專家或社會團體人士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屬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里長代表者,應隨其職務異動更替
;屬居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如有遷移、變故或去職者,應適更替時遴
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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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行政業務及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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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正、
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如未指定,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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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為召開會議,得先行分組研議。必要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
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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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出席人數未達二分之一時,得改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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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教育局簽核並函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惟不
得逾越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會權限。本府相關單位應就其權管事項,定
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監督及查核,並將監督及查核之結果於本
會提出報告或提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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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業棒球比賽試打期間屆滿後,本會應召開總檢討會議,討論棒球年
度例行比賽安排及相關交通及環保配套措施之存廢等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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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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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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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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