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營運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監督、輔導及考核本處所屬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
    館之營運,特設置臺北市15,000席多功能體育館營運督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管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二)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三)委託經營管理情形之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執行成效評估之審議事
        項。
  (四)有關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終止、解除或重新招標之審議事項。
  (五)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使用公益回饋時段辦理國際性賽會、藝文表演
        活動或大型活動之申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 1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簽報市長聘(派)人員
    擔任並為當然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各項事務。另置委員
    14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體育團體代表 7人及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會、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臺北市體育處等
    相關業務代表共同組成,均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簽陳市長聘(派)之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 3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應隨
    其本職異動。

五、本委員會至少每 6個月召開會議 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之。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會議決議事項於簽奉核定後,以書面公文送請受託人或相關單位辦理
    。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 1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派員擔任,承召集人
    之命負責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 1人至 2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派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九、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得由召集人指定本委員會之相關學者專家、社
    會公正人士等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委員會審議。

十、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應通知受
    託人等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說明。

十一、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體育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