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為共同
舉辦二00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本賽會),辦理
各項籌備事宜,特設置二00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指導委員
會(Organizing Committeeof the 21st Summer Deaflympics, Taip
ei, 2009)(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推動本賽會各項策略及辦理相關事宜。
(二)協調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相關工作領域與中央各部會、各縣市
政府及其他相關機關聯絡工作。
(三)指導財團法人二00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
金會辦理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之營運、行銷、籌備與各項競賽相
關事宜並給予諮詢建議。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三人為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
協會理事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臺北市副市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教育部次長、外交部次長、內政部次長及中華奧會主席、國
際奧會委員、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榮譽理事長、國立體育學
院校長、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長、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校長及本府教育
局、主計處、財政局、新聞處、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人事處、工務局、社會局等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社會
相關人士七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各委員均由本府聘(兼)之。委員任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
三十一日為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其有以本職務兼任者,並應隨各該職務同其進退。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
委員 1人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五、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