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試辦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學)
    以提供市民終身學習課程,提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
    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為本產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三、本府試辦之社區大學非屬正規教育,招收十八歲以上民眾參與進修。

四、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本府所屬大專校院及機關(構)辦理。
  (二)委託大專校院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以下
        簡稱委託辦理)。

五、社區大學委託辦理時,教育局得指定本府所得機關(構)或學校協助
    提供土地、建築物、設施設備及提供定額之委辦經費,不足部分由受
    委託單位自行籌措,其實施計畫另訂之。

六、社區大學因與學位授予法之規定不合,不授予學位;視師資及進修民
    眾之資格得授予學分,有關學分之規定以要點另訂之。

七、學員每期修習課程缺席未逾該課程時數五分之一者,得由本府以市長
    名義頒發研習證書。

八、為推動社區大學之設立,得設置臺北市政府社區大學推動委員會,聘
    請學者專家暨本府相關局處、機關(構)代表組成。

九、教育局對於社區大學應每年辦理評鑑。評鑑要點另訂之。

十、本要點試辦期間以三年六月個為原則,並得配合相關法令修訂之。

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