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稚園代理及代課教師遴聘及在職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教師部八十七年九月四日(87)國字第八七0九六八九二號函「
    研商幼稚園得否聘代理或代課教師折抵教育實習事宜會議紀錄」決議
    事項。
  (二)教育部八十六年六月四日(86)參字第八六0三七九0五號函頒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規定。
二、目的:
  (一)簡化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幼稚園代理或代課教師遴聘程序。
  (二)提供本市幼稚園代理或代課教師多元進修機會,充實專業知能,
    提昇教學士氣、增進教學成效。
三、遴聘程序:
  (一)各園應公開甄選合格教師,經公開甄選如仍無法聘足合格教師,
    則可再公開遴聘代理或代課教師。
  (二)各園遴聘代理或代課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核定班級教師人數之二分
    之一,且每班至少應有一名合格教師。
四、遴聘資格:
    遴聘代理或代課教師應就具左列資格人員依序聘任之:
  (一)具合格幼稚園教師資格現未在職者。
  (二)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或累
    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發之
    進修研習時數滿十八小時證明者。
  (三)大學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或
    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三十六小時證
    明者。
  (四)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或累
    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三十六小時證明
    者。
  (五)專科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三個月或
    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七十二小時證
    明者。
  (六)高中職相關科別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六個月或累積
    達一年以上,並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五十四小時證明者
    。
  (七)高中職非相關科別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六個月或累
    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教育局核發之進修研習時數滿一0八小時證明
    者。
五、各園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之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聘用期間各園應鼓
  勵其參加有關取得幼教教師資格之進修,以增進其任教之機會;或推薦
  其參加教育局主(委)辦之各項進修研習活動,當學年度取得研習進修
  時數滿十八小時以上證明者,得續聘一學年;除有本要點第八點規定之
  情形外,如當年度未取得足夠時數之研習證明者,則不得以任何理由續
  聘。
六、研習進修活動辦理方式:
  (一)研習時間:安排於週三下午、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為原則,惟得
    視業務需要彈性辦理之。
  (二)參加對象:經幼稚園園長或負責人推薦之該園代理或代課教師,
    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園班級總數之二分之一。
  (三)進修研習卡之發給:
        1.由教育局統一印製發給「進修研習卡」。
        2.進修研習以小時為單位,研習時數累計達三十六小時,應送教
        育局驗印,未經教育局驗印者不予計列。
        3.本要點所指進修研習有效期間為五年。
七、注意事項:
  (一)教育局主(委)辦之研習活動,其研習計畫或實施要點應載明核
    發研習證明(核章於「進修研習卡」上)。
  (二)「進修研習卡」之各欄由教師於參加進修時,自行核實填寫舉辦
    之教師進修研習專題課程(或研習活動主題)名稱、進修年月日、研
    習時數,填妥後交由承辦單位核章。
  (三)擔任研習活動工作人員應核對完成報名手續(應注意是否合乎參
    加資格),始得於「進修研習卡」核章。
  (四)「進修研習卡」如有遺失,應於核發之日起五年內,由當事人自
    行向各承辦單位(園所、學校)申請補行核章。
  (五)各單位辦理之進修活動,應妥善保留計畫及辦理成果展示。
八、各園依本要點規定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確有困難時,得於本要點施行
  之日起二年內就具有下列資格人員依序聘任之: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曾擔任代理或代課教師連續六個月或累積達一
    年以上者。
  (二)高中職以上畢業,尚無代理或代課教師經驗,惟具幼教專長或教
    學熱忱者。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