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委託公私立學校、依法登記
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法人)辦理社區大學(以下簡
稱委託辦理),特訂定本計畫。
二、社區大學招收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民眾,不限學歷。提供其人文素養與
生活知能,培育社會健全公民之終身學習課程,並配合市政發展需要
,開設現代公民學程。
三、教育局委託辦理時,應擬定公開評選須知公告之。
前項公開評選須知應載明委託辦理標的、委託辦理事項、委託辦理期
間、委託辦理經費、收費基準、課程規劃、場地規劃、申請資格、申
請方法及評選方式等事項。
四、公立學校申請委託辦理時,須提出下列文件:
(一)營運計畫書。
(二)申請學校及校長印鑑印模單。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私立學校或法人申請辦理委託辦理時,須提出下列文件:
(一)營運計畫書。
(二)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登記證書影本。
(五)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六)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申請承辦社區大學之會議紀錄。
(七)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八)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九)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文件,應先報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五、前點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社區大學名稱。
(二)申請單位名稱(全銜)。
(三)申請單位之服務績效。
(含歷年服務成果、與公部門配合績效等事項。)
(四)具體營運計畫
(含辦學理念、專業人力配置、計畫期間、行政規劃、課程規劃、
師資規劃、招生規劃、財務規劃、學員服務規劃、場地規劃、社會
資源與推展服務之相關措施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五)其他
六、委託辦理應公開評選,評選程序分資格審查及營運計畫評選兩階段進
行。資格審查通過者始得進入營運計畫評選階段。
前項公開評選須知,由教育局另定之。
七、委託辦理契約期限以三年為原則。年度評鑑辦理績效不良,經限期改
善而無法改善者,得終止契約;辦理績效優良者,教育局得同意續約
,惟以一次為限。
委託辦理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另以委託辦理契約定之。
八、教育局提供之定額經費及計畫性補助經費,以每半年撥付一次為原則
。受託單位應開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依會計程序有關規定,於
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分兩次將原始憑證、營運成果報告書及收支
明細表等相關資料,送教育局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九、受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教育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時,教育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不履行委託辦理契約應行辦理事項者。
(二)不配合市政發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學程者。
(三)擅自將辦理之業務或建築物及教育局提供之設施設備等,全部或部
分移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第三人者。
(四)擅自從事營運計畫書以外之業務者。
(五)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教育局之查核、評鑑或對業務、財務、評
鑑等內容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經教育局年度評鑑為績效不良者。
(七)招生嚴重不足者。
(八)違反專業倫理,致侵害學生之權益者。
(九)所屬員工有「臺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所稱性騷擾情事,
經評議成立者。
(十)其他違反委託辦理契約之約定者。
(十一)違反相關法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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