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各校)於辦理各項招生入學考試有關報名費收支使用情形有齊一
之標準,俾利各校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辦理國民中學學基本學力測驗、申請入學、甄選入學、證記分發
入學及自學轉導方案等各項招生報名費,由主任委員學校擬定送交委
員會討論通過後,明列於招生簡章中,報請本局核定後執行。
三、各委員會(各校)招生入學報名費支用,應以辦理該項業務實際需要
及報名費收入額度核實編列,依照報名人數多寡及各項招生入學委員
會所通過之招生方式,妥善規劃報名、命題、製卷、核分、審查評選
及放榜等相關試務工作,並編列務算,循行政程序,經主任委員或校
長核定後執行之。各項支出標準如附表。
四、報名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委員酬勞費。
(二)稿費(含審稿費)
(三)試務費:出席費、工作費(包括招生期間工作費、考試期間試務工
作費)、指導教授及闈內人員工作費、命題費、監考、巡場費(一
般考場、特殊考場)、閱卷費、面試及實驗實作主持費等項目。
(四)試題分析費
(五)業務費: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水電費、加班值班費、誤
餐費及其他(如闈場布置費、考區布置費、闈場用品費、闈場租金
、宣傳費及雜支)。
(六)維護費。
(七)材料費。
(八)購置費。
(九)旅運費。
(十)試務工作(招生)研究報告費用。
五、前項費用支領對象,應以招生工作期間(含平常日)
實際工作人員為限,每人同一天之各項試務費用,以支領一項為限。
六、各委員會(各校)招生費用支出,應提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本
局核定;如有結餘,由各委員會(各校)教務處依照各科教學研究會
及各處室實際需求,擬定校舍維護、購置教學有關之設備、器材或辦
理教學相關活動等計畫。提行政會報討論,並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七、辦理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務主委學校得於每年辦理完竣後,
移撥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予下屆主委學校,及試辦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
就學輔導方案承辦學校,作為籌備經費使用。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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