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員額設置基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職業學校行政組織,
    特依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臺北市立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三、各校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之
    。

四、各校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實習處及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
    組各置組長一人、各科各置科主任一人,均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之
    ;但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五、各校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輔導教師兼任,其編
    制員額內含於輔導教師員額數中。

六、各校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或就編制
    內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另得依業務需要設組辦事,每
    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七、各校夜間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專任教師兼任。所
    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

八、各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九、各校教師員額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專任教師:
        1.商業、家事及藝術職業學校:每三班置六點五人,夜間部每班
          置二人。
        2.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每班置二點八人,夜間部每三班置七人
          。
  (二)輔導教師:每十五班置一人,其班級總數之餘達八班以上者增置
        一人。
  (三)特殊教育教師: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必要
        時得由教育局在不增加總體人事費預算及總員額之原則下斟酌調
        整之。

十、各校職員員額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組長: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九班以下者二人,每增八班增置一人。
  (三)管理員:
        1.商業、家事及藝術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一人,四十一班以
          上者增置一人。
        2.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
          置一人。經教育局核准設有學生宿舍者,另置管理員二人,寄
          宿學生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再增置一人。
        3.辦理學生宿舍管理工作者:得視實務需要保留職缺,以約僱人
          員方式進用職務代理人。
  (四)書記:
        1.商業、家事及藝術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一人,四十一班以
          上者增置一人。
        2.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
          置一人。
  (五)技士:
        1.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
        2.商業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六)技佐:
        1.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
        2.商業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七)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十一、各校全民國防教育委員會置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