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職業學校行政組織,
特依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
二、臺北市立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
三、各校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之
。
|
四、各校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實習處及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
組各置組長一人、各科各置科主任一人,均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之
;但總務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
五、各校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輔導教師兼任,其編
制員額內含於輔導教師員額數中。
|
六、各校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或就編制
內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另得依業務需要設組辦事,每
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
七、各校夜間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專任教師兼任。所
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
|
八、各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
九、各校教師員額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專任教師:
1.商業、家事及藝術職業學校:每三班置六點五人,夜間部每班
置二人。
2.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每班置二點八人,夜間部每三班置七人
。
(二)輔導教師:每十五班置一人,其班級總數之餘達八班以上者增置
一人。
(三)特殊教育教師: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必要
時得由教育局在不增加總體人事費預算及總員額之原則下斟酌調
整之。
|
十、各校職員員額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組長: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九班以下者二人,每增八班增置一人。
(三)管理員:
1.商業、家事及藝術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一人,四十一班以
上者增置一人。
2.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
置一人。經教育局核准設有學生宿舍者,另置管理員二人,寄
宿學生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再增置一人。
3.辦理學生宿舍管理工作者:得視實務需要保留職缺,以約僱人
員方式進用職務代理人。
(四)書記:
1.商業、家事及藝術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一人,四十一班以
上者增置一人。
2.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四十班以下者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
置一人。
(五)技士:
1.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
2.商業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六)技佐:
1.工業及農業職業學校:工業、農業職業類科每科置一人。
2.商業職業學校:每校置一人。
(七)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
十一、各校全民國防教育委員會置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