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基金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應由各校統籌運用,並得提撥一定 比率分配至管理單位。 各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有賸餘為原則,並應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 學校資源情形,由各校先就收入總額中提撥一定比率統籌運用,節餘款 ,得由學校及負責辦理之院、系、所、中心等單位支配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