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校務發展基金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應由各校統籌運用,並得提撥一定
  比率分配至管理單位。
  各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有賸餘為原則,並應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
  學校資源情形,由各校先就收入總額中提撥一定比率統籌運用,節餘款
  ,得由學校及負責辦理之院、系、所、中心等單位支配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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