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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各種收入之收支情形,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 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 任,並由會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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