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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教育局為評估各校校務發展基金執行之績效,得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校訪 視,並作成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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