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校經費稽核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校現有人員派兼之。但管理委
  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及會計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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