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經費稽核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經費稽核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稽核事項之需要,邀請管理委員會或
  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經費稽核委員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請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
  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
  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於校務會議中提出有關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之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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