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但為使校務發
  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其權利、義務、待遇及福利,由各校於契約中明定之。
  前項但書之人事及行政費用,由第八條所定收入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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