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校務發展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 學校或校內單位不得再申請籌設財團法人。 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 短絀情形,學校應擬具開源節流措施,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各校應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