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設置校務發展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
  學校或校內單位不得再申請籌設財團法人。
  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
  短絀情形,學校應擬具開源節流措施,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各校應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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